2020年4月23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全面爆發,引起輿論一片嘩然,血本無歸還倒欠銀行錢的投資者紛紛走上了維權道路。近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第一案有了新的進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對2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
事件回溯:創新明星產品慘遭穿倉,誰的責任?
在中國銀行的官網上,至今仍掛著一篇《中國銀行“原油寶”為客戶開辟投資新渠道》的稿件。該文指出,原油寶業務交易起點低,交易渠道便捷,還可進行多空雙向操作,適合“剛接觸原油市場的投資者”。中國銀行在其官方公眾行也曾發文稱:“對于沒有專業金融知識的投資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賺錢的產品推薦呢?當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寶!”
而當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爆發以后,投資者首先質疑的問題就是:“原油寶”目標投資者類型與產品風險不相稱。澎湃新聞記者于2020年4月23日-24日面向“原油寶”投資者做了一份網絡問卷調查,根據調查數據顯示,92%的投資者在今年“入場”,超過半數投資者于2020年3月才開始接觸“原油寶”。當問及對“原油寶”的了解程度,23%的投資者表示不知道“移倉”這一概念,65%的投資者不知道“原油寶”與期貨合約相掛鉤。
中國銀行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20%強平線強制平倉,也是飽受質疑的一個問題。中國銀行與“原油寶”投資者在協議中約定,“乙方可以根據實際的市場情況,確定強制平倉最低保證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為20%”。理論上,“原油寶”的產品設計就是當投資者的本金跌至只剩20%時,中國銀行就應該強制平倉。因此,在最壞情況下,投資者也只會損失80%的本金,更不可能在賠完所有本金后還倒欠銀行的錢。
責任倒追:銀行與投資者的責任如何分擔?
那么,這次事件的爆發,責任何在呢?
從南京中院的判決或可以了解一二。南京中院對該2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上訴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一審法院的判決是認定中國銀行承擔投資者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投資者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南京中院認定,“中國銀行通過《產品協議》、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幫助’欄等對‘原油寶’產品的適用對象、風險等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在銷售產品前對銷售對象進行了風險測評,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履行了銷售產品的適當性義務”,但“中國銀行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于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亦即,法院認為,金融機構不僅在推出理財產品時有風險提示義務,同時也需要注意、審慎判斷并提示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后事之師:投資理財環境亂象叢生,如何防范?
自2020年以來,在疫情影響下,互聯網理財憑借高流動性、高收益型、低投資門檻和操作方便快捷等優勢迅速成為全新理財渠道,為投資者提供了個性化的金融服務,讓更多投資者減少投資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理財質量。與此同時,投資者接觸理財產品的門檻大幅下降,互聯網理財產品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背后隱藏著諸多隱患,整個行業亂象叢生。原油寶事件就為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警鐘。
在原油寶事件中,由于原油價格大幅腰斬,國際油價暴跌,“看多”國際油價的投資者大幅激增,紛紛“跑步入場”希望“抄底”成功獲得高額回報,賬戶原油產品因此受到了青睞。而在這批投資者中,大部分可能來源于互聯網渠道,對所投資的理財產品并不具有充足的認識,隱患就可能存在于每個投資環節中??梢哉f,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的爆發,固然有國際市場環境與風險變化的影響,也離不開中國銀行在“原油寶” 的產品設計、銷售、投資者適當性、風險提示和移倉處置等環節所存在的問題。
那么,面對當前投資理財環境中的亂象,普通投資者應該怎么做呢?
首先,投資者需要“擦亮”眼睛去了解、深入分析所投資的理財產品,包括該產品的設計架構、所存在的風險以及各項費用細則等。
其次,在遇到利益受損的情況時,及時溝通解決問題,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途徑。
維權選擇:成本最小化考慮
股神巴菲特曾經說過:“投資犯錯不可怕,最重要的是不能連續犯錯,要及時止損?!?/span>
“原油寶”事件爆發后,中國銀行也與投資者積極溝通和解,并分別提供了線上和線下的賠付方案,主要條款和賠償比例均為:1000萬以下的小戶有機會拿到20%的保證金,1000萬以上的大戶,則需自行承擔全部保證金損失,至于穿倉的部分由中國銀行自己承擔。該賠付方案也與“原油寶”第一案的判決結果相一致。
中國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啟動與客戶和解工作以來,通過多種途徑與絕大多數客戶進行了溝通聯系,與超過80%的客戶完成了和解簽約。以和解的形式解決糾紛,投資者能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對于未達成和解方案的,司法機關也啟動了相關程序,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法院陸續發布了關于涉“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集中管轄等事項的公告,為投資者以訴訟渠道維權提供了指引。如江蘇省高院由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廣東省高院則指定,依法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管轄;依法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部分法院考慮專業性和便利當事人等因素,還邀請專業的調解組織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例如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即委派藍海中心作為相關案件的特邀調解機構開展訴前調解。
當前,國家致力于整治金融環境,推進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都對防范金融風險給予了高度重視,投資者可以結合相關文件、材料分析自身在投資理財中所遇到的問題,采取多元化的途徑化解糾紛。